四川护理职业学院
主干课程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川护职院发〔2016〕74号
课程建设是高等院校教学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建设。为了加强课程建设与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院决定在高职各专业教学的主干课程中分期分批实行主干课程负责人制度。
一、主干课程负责人制度的实施范围
主干课程是在人才培养中起着主要和决定作用,为实现培养目标和达到知识、能力结构必须开设的主要课程,即高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技术课。主干课程负责人制度的实施范围暂定为高职各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技术课。选修课程目前暂不实施。
二、主干课程负责人制度的实施原则
1.主干课程负责人制度采用总体规划,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原则。初期,在有三名及其以上授课教师的主干课程中选择20%的课程作为试点,随着学院的发展,逐步扩大主干课程负责人制度试点范围,最终达到全面实施。
2.时机成熟时选修课程可纳入学科内涵相近或相互关联的必修课程的课程群统一管理和建设。
3.实行主干课程负责人制度的课程,每门课程选聘1名负责人,主干课程负责人可以是系(部)领导、教研室主任,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教师。主干课程负责人要与本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含课堂讲授、指导实验、辅导等环节的教师)加强联系、分工协作,精心组织队伍,形成课程组。
三、担任主干课程负责人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热心教学工作,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甘于奉献,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教师中享有较高声望。
3.多年(至少3年以上)担任该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任务,对课程有较深的理解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其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得到师生一致认可。
4.在该课程或相关课程的建设和改革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担任过该课程教材的主编(或副主编);曾经主持过或正在主持该课程建设和改革的研究课题;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过该课程建设和改革的相关论文。
5.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高教系列讲师及其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四、主干课程负责人的职责
1.在所在系(部)的领导下,组建课程组,明确课程建设的职责分工。
2.及时掌握本课程的最新发展与教改动态,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课程的建设与发展规划。
3.主持制定或修订本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实训指导用书等课程教学文件。
4.负责本课程的教学任务的具体安排、落实,主持制定本课程授课计划,确定课程教学内容,提出教学要求和建议。
5.指导本课程实践基地的建设,不断优化实践条件和完善实践(包括实验实训、课程实习、课程设计等)机制,提高学生实践技能水平。
6.负责本课程教学实施过程的管理、监控及教学工作评估,组织集体备课、听课、说课、评课和课程研讨活动,对课程组成员尤其是青年教师的授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与考核,确保本课程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7.主持制定本课程考核方案和评价标准,负责本课程的试卷库建设工作,包括题库建设、命题组卷、试卷审查、成绩分析等。
8.负责本课程的教材评价、选用,组织课程组成员编写教材和教辅资料、制作多媒体课件、开发精品课程和网络视频公开课程,加强课程教学资源库建设。
9.积极开展本课程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组织课程组成员积极申报教研、教改、课改课题和教学成果,动员本课程教师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教学竞赛。
10.协助教研室主任参与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制定工作。
11.了解学生对本课程教学情况的反映,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
五、主干课程负责人的选聘
1.学院成立主干课程负责人选聘工作小组,负责主干课程负责人的选聘工作。
2.主干课程负责人选拔流程:主干课程负责人的选拔实行教师个人自荐或教研室推荐,系(部)初审,教务处、人事处联合组织考查,最后报学院审定。
3.多位教师同时申报同一主干课程的负责人时,择优选聘。教学名师、精品课程和网络视频公开课程的主持人、在学院及上级各部门(包括学术团体)组织的与本课程相关的教学竞赛活动中获奖的教师优先。
4.对于新开专业或新开课程尚无人符合主干课程负责人选拔条件的,设临时负责人1名,条件成熟时再选拔主干课程负责人。
5.主干课程负责人每三年选聘一次,每届任期为3年,在任期内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
六、主干课程负责人的管理与考核
1.主干课程负责人的日常业务工作的管理与考核归口所在系(部)。各系(部)结合本部门课程建设目标和要求,制订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2.考核工作每年一次,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学院对各系(部)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3.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解聘处理。
4.主干课程负责人在受聘期间出现教学责任事故,中止其主干课程负责人资格,其工作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5.主干课程负责人在受聘期间考核合格,按考核业绩发放工作津贴。
6.对确定为主干课程负责人的教师,学院将在学历提升、专业进修、国内外学习考察、职称评聘、优秀推荐、科研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七、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