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护理职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川护职院发〔2017〕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院对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和《四川护理职业学院章程》(教育厅核准稿67号)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学院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对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开展规划、指导、审议和评价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联系系(部)的院领导任副主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由教务处、各系(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人事、学工、招生、科研、评估办、图情等)负责人及部分学科的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主持日常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专门委员会,必要时可成立临时性专题评议组或审议组。
第三章 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热心学院的教学工作,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具有较丰富的高校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四)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
第四章 委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意见发表权、投票表决权。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接受会议布置工作以及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保密的义务。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主任委员或召集人请假并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和论证学院教学计划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改革方案;
(二)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核并通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工作评估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三)研究完善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
(四)围绕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对重大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参与评审、推荐和鉴定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奖励等;
(六)对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研究需要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的申诉案件;
(七)审议学院需要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各召集人主持。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在每学期的期初、期末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教学工作计划、听取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二条 与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教学工作委员会议方可举行。教学工作委员会决策重大教学问题前应进行充分讨论,投票表决时应有与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全体委员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都须有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进行一次工作小结,并向院长办公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系(部)应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员会。各系(部)分委员会由系(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代表和教学秘书等组成,系(部)主任兼任分委会主任。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